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3民初9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李崇超,王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李崇超,王小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2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7幢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44833X。负责人张克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艳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崇超,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王小梅,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李崇超、王小梅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泽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