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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8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8975号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7号24-3号。法定代表人:何明禄,董事长。被告:XX,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号**幢1-1-1。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