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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特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余良才与苏蒙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良才,苏蒙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特176号申请人:余良才,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人:苏蒙,男,1987年2月2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余良才、苏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余良才、苏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对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余良才自愿赔偿苏蒙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以余良才驾驶的皖F的小型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为准。二、余良才、苏蒙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余良才、苏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汉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