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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恩和吉日格乐与朝格图格日乐、旭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和吉日格乐,朝格图格日乐,旭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4民初1137号原告:恩和吉日格乐,(又名恩和),男,蒙古族,1971年3月26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朝格图格日乐,男,蒙古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旭日(又名旭热),女,蒙古族,1963年1月23日,现住乌拉特中旗。原告恩和吉日格乐与被告朝格图格日乐、旭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恩和吉日格乐、被告朝格图格日乐委托代理人旭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恩和吉日格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9000元及利息(从借款当日到还清本金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4日被告朝格图格日乐、旭日给原告恩和吉日格乐写下借款59000元,承诺2014年10月24日还清,并出具了借条,并用草场证、一卡通、100只羊做抵押,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仍没钱给付借款及利息。被告旭日辩称,这笔钱是我的兄弟达林太欠下的,他没钱给付原告,后我和我的丈夫朝格图格日乐就是本案中第一被告商量后由我们夫妻偿还原告,我们就给原告写下了59000元的借条,其中9000元是算下的利息,50000元是本金,利息是按月利息3分钱计算的,从2014年4月24日到2014年10月24日。我们现在没钱给付原告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恩和吉日格乐提供的1号证据借条,证明被告朝格图格日乐、旭日于2014年4月24日给原告写下的59000元借条,其中9000元是利息,50000元是本金,利息是口头约定月息3分钱计息,利息结至2014年10月24日。被告对证据没有异议,原告也认同被告所说,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2号、3号证据,证明抵押物,被告对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3%,因超过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综上所述,原告恩和吉日格乐诉被告朝格图格日乐、旭日借款5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年利率应按24%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朝格图格日乐、旭日给付原告恩和吉日格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从2014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的24%计息,至还清本金时止;二、被告朝格图格日乐、旭日给付原告恩和吉日格乐利息9000元;上述(一)项、(二)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二被告朝格图格日乐、旭日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 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晶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2)约定了借款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