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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艳荣、甘传友、王磊、魏英、吕则元、贾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荣,甘传友,王磊,魏英,吕则元,贾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421号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艳荣。被申请人:甘传友。被申请人:王磊。被申请人:魏英。被申请人:吕则元。被申请人:贾桂兰。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艳荣、甘传友、王磊、魏英、吕则元、贾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艳荣、甘传友、王磊、魏英、吕则元、贾桂兰价值163102.9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艳荣、甘传友、王磊、魏英、吕则元、贾桂兰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3102.99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12.00元,由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