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艳荣、甘传友、王磊、魏英、吕则元、贾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艳荣,甘传友,王磊,魏英,吕则元,贾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421号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艳荣。被申请人:甘传友。被申请人:王磊。被申请人:魏英。被申请人:吕则元。被申请人:贾桂兰。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艳荣、甘传友、王磊、魏英、吕则元、贾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艳荣、甘传友、王磊、魏英、吕则元、贾桂兰价值163102.9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艳荣、甘传友、王磊、魏英、吕则元、贾桂兰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3102.99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12.00元,由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