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行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明良、陈建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良,陈建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行初122号起诉人:张明良,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起诉人:陈建刘,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收到张明良、陈建刘诉海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及证据材料,两起诉人起诉称: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的海土字16254号宗地为两起诉人原住宅区域,该地块挂牌出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四款等法律规定。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⒈确认海宁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行为违法;⒉判令海宁市人民政府终止海土字16254号宗地出让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两起诉人并非该出让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起诉人之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明良、陈建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李美凤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君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