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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潘永钦与徐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钦,徐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6239号原告:潘永钦,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徐金娟,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潘永钦与被告徐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潘永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钦撤诉。案件受理费953元(已减半),由原告潘永钦负担。审 判 长  金 翔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