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赵起猛与高小霞、夏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起猛,高小霞,夏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653号原告:赵起猛,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桥下镇茶二村茶二路坳田下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荣,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霞,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乌牛街道西岙村。被告:夏奇义,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乌牛街道西岙村。原告赵起猛与被告高小霞、夏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起猛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起猛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