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波、王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波,王鑫,仲刚,唐先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9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26964-2,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昌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波,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王鑫,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仲刚,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唐先锋,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5)洪商初字第00472号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波、王鑫、仲刚、唐先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刘波、王鑫、仲刚、唐先锋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