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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梁成群与花垣县元晶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王艳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成群,花垣县元晶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王艳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96号申请执行人梁成群,女。被执行人花垣县元晶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花垣县边城广场*单元*楼。法定代表人王艳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艳群,女。关于梁成群申请执行与花垣县元晶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王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6)湘3124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70000元。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便处置。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2016)湘3124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4民初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水英在被执行人花垣县元晶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王艳群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回复执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