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青松与泌阳县惠民快乐购生活广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松,泌阳县惠民快乐购生活广场,刘春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811号原告:李青松,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泌阳县惠民快乐购生活广场,(原丁丝厂)。法定代表人刘海标,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春海,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松与被告泌阳县惠民快乐购生活广场、第三人刘春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泌阳县惠民快乐购生活广场及第三人刘春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松撤回对被告泌阳县惠民快乐购生活广场及第三人刘春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青松负担。审判员 乔国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 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