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启东诉刘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东,刘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114号原告王启东,男,汉族。被告刘海龙,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东诉被告刘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国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