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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启东诉刘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东,刘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4114号原告王启东,男,汉族。被告刘海龙,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东诉被告刘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国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