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沈巍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巍,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5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再审申请人沈巍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巍申请再审称:沈巍于2009年9月2日到四建公司工作,后因公受伤,系四建公司原因导致沈巍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一、二审法院以劳动行政部门系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是主张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沈巍起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是主张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并无不当,沈巍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认定结论不服,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故即使沈巍认为系由四建公司的原因导致其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赔偿其损失,其与四建公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应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因本案并未经过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故一、二审法院驳回沈巍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沈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