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6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谢有淋与饶群、陈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淋,饶群,陈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民初1555号原告:谢有淋,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教师,住尤溪县。被告:饶群,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陈翾,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原告谢有淋与被告饶群、陈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有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谢有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饶群、陈翾偿还借款478,000元及该款自借款之日(其中2014年1月6日借款60,000元、2014年2月9日借款50,000元、2014年5月5日借款218,000元、2014年10月4日借款150,000元)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饶群于2014年起以经商、种植名贵树木缺乏资金为由先后六次向谢有淋借款计478,000元(其中2014年1月6日借款60,000元、2014年2月9日借款50,000元、2014年5月5日三笔借款计218,000元、2014年10月4日借款150,000元),均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15年1月起,谢有淋多次向饶群、陈翾催讨未果。饶群借款时与陈翾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饶群未作答辩。陈翾辩称,1.饶群远走他乡,对谢有淋提供的六张借条真实性和实际用途存疑,谢有淋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饶群个人向外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而是用于个人开支,应为个人债务。另陈翾与饶群在2015年5月4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期间共同签字的债务各半承担。各自经手的所欠的个人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为此,本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饶群以个人财产清偿。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饶群分别于2014年起先后六次向谢有淋借款计478,000元,其中:2014年1月6日借款60,000元、2014年2月9日借款50,000元、2014年5月5日三笔借款计218,000元(注:其中借款100,000元于2014年5月6日经银行转账至饶群账户)、2014年10月4日借款150,000元(注:经银行转账至饶群账户),均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饶群均未还本付息。另查明,饶群、陈翾于2015年5月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债务系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饶群尚欠谢有淋借款478,000元及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有借条及二份账户历史交易清单为凭,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借款利息起算时间本院确定如下:借款60,000元自2014年1月6日起、借款50,000元自2014年2月9日起、借款118,000元自2014年5月5日起、借款100,000元自2014年5月6日起、借款150,000元自2014年10月4日起计算。饶群未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该债务是发生在饶群、陈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此,陈翾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陈翾提出的饶群借款属个人行为,与其无关的辩解,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饶群、陈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综上所述,谢有淋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饶群、陈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有淋偿还借款478,000元,及支付该借款(其中,借款60,000元自2014年1月6日起、借款50,000元自2014年2月9日起、借款118,000元自2014年5月5日起、借款100,000元自2014年5月6日起、借款150,000元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谢有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1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79元,由饶群、陈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泽丰人民陪审员  戴永佑人民陪审员  陈士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