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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姚忠成与旬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不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忠成,旬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陕西巨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929行初5号原告:姚忠成,男,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杨林,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旬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住址祝尔慷大道。法定代表人:吴良友,局长。委托代理人:雷绍云,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陕西巨隆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11003-X,住址旬阳县。法定代表人:吴世忠。委托代理人:周成宽,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忠成与被告旬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陕西巨隆置业有限公司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一案,旬阳县法院2013年1月23日受理,2013年3月16日,被告和第三人向旬阳县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旬阳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和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3年3月20日裁定原告姚忠成与被告旬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陕西巨隆置业有限公司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一案中止诉讼。2016年5月18日原告姚忠成向旬阳县法院提出恢复审理申请,同时申请旬阳县法院回避审理本案。2016年5月18日,旬阳县法院报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2016年7月7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行辖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白河县人民法院管辖。白河县法院受理本案后,2016年9月16日,姚忠诚向白河县法院提交需送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求行政案件移送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申请书》,请求白河县人民法院和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回避,并请求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本案移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已将原告的申请报告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因案件正在上级法院审查之中,本院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姚忠诚与被告旬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第三人陕西巨隆置业有限公司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一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 惠审 判 员  王中兴人民陪审员  冯晓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水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