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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支行与罗富来、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支行,罗富来,邱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1120号之一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支行,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荔柳路132号。负责人杨志,行长。被告罗富来,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告邱红,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支行与被告罗富来、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以被告罗富来主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支行撤回对被告罗富来、邱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97元,减半收取1299元,财产保全费1094元,合计2393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兰代理审判员  韦明耀人民陪审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佐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