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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198号

合肥置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置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周恒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19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置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

法定代表人:陈先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恒云,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置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周恒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周恒云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4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