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4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唐静慧与杭东亮、无锡亮达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静慧,杭东亮,无锡亮达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466号原告唐静慧。委托代理人陈祎,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东亮。被告无锡亮达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28-50,28-52。法定代表人杭兴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97号1700-1711室。负责人徐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静慧与被告杭东亮、无锡亮达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静慧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唐静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静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唐静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