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市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泉、李明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明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809号申请人:郴州市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治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明清,男,汉族。申请人郴州市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泉、李明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李明清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明清所有的湘LMQ1**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潇峰人民陪审员 邹镕泽人民陪审员 陈延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