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6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高国起与天津市五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起,天津市五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674号原告:高国起,男,194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众诚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净,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五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龙凤市场内47号。负责人:刘清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广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起与被告天津市五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高国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