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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正成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与X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正成凯信置业有限公司,XXX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0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正成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576号1栋6层。法定代表人:涂大成,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上诉人成都市正成凯信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3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市正成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成都市青羊区,故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羊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对房屋质量问题作出整改并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结合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系因上诉人交付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而提起诉讼,故本案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即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因该房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房屋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为由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关于本案应当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露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