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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刑初130号被告人朱某某、丁某某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冀082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13页第七行至第八行“……,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玉娟代理审判员  刘建荣人民陪审员  刘凤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