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刑初130号被告人朱某某、丁某某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冀082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13页第七行至第八行“……,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玉娟代理审判员 刘建荣人民陪审员 刘凤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