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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终2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谢红利与赵秀枝、曹中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红利,赵秀枝,曹中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2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红利。委托代理人王凤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中凯。委托代理人康玉国。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韩风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靖。上诉人谢红利因与被上诉人赵秀枝、曹中凯,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6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到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6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红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常淑英审判员 张甫& # xB;审判员 薛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