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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吉足说古执行决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足说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206刑更9号罪犯吉足说古,男,1985年1月28日生,彝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四川省美姑县。2016年9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6)苏0206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吉足说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发现罪犯吉足说古患有严重疾病,综合其身体情况,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吉足说古暂予监外执行五个月(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已折抵)。二O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