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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朝健与重庆鼎盛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健,重庆鼎盛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216号原告:王朝健,男,汉族,1961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鼎盛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74#。法定代表人:王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健诉被告重庆鼎盛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朝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朝健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