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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钢与普朝操、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钢,普朝操,李红艳,杨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277号原告:王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普朝操。被告:李红艳。被告:杨少华。原告王钢与被告普朝操、李红艳、杨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钢撤诉。案件受理费4235元,减半收取2118元,由原告王钢负担。审判员  罗守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