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8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8民初937号原告:范某,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张某,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怀安县。原告范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分割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时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请求离婚。被告未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己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且被告认可,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只要多加沟通,体谅互让,将矛盾及时化解,仍有和好可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永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虹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