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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5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朝跑与徐洪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朝跑,徐洪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5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徐朝跑,男,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徐洪袍,男,1961年6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徐朝跑与被执行人徐洪袍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朝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8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25执215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徐洪袍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履行(2016)桂12民终871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即支付给申请人徐朝跑款项20000.00元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45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洪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洪袍已于2016年10月13日将本案的执行款、案件受理费以及执行费共计20650.00元交至本院财务室。至此,本案已实际履行完毕,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柳代理审判员  韦 凯人民陪审员  银星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