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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锦明与被执行人蒋明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明,蒋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张锦明,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明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锦明与被执行人蒋明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锦明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在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祉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