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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秋秋、广西华美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秋,广西华美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林斌云,林瑞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24-2号申请人刘秋秋,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96号见隆工业园综合服务楼810号房。法定代表人叶柳烽,总经理。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楼17层。被申请人林斌云,女,汉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林瑞财,男,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担保人芮红燕,女,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担保人芮海海,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秋秋诉被告广西华美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林斌云、林瑞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江民二初字第32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并查封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担保人名下登记用作担保的房产。该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并解除对担保人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冻结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刘秋秋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科园支行(账户:20×××18;存款金额:5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芮红燕名下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号房(邕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芮海海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号:YS×××8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蒙永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