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民申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任叙友、诸城市百尺河镇龙泉社区东龙泉经济联合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叙友,诸城市百尺河镇龙泉社区东龙泉经济联合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2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叙友,男,194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诸城市百尺河镇龙泉社区东龙泉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百尺河镇。负责人:韩进平,主任。再审申请人任叙友因与被申请人诸城市百尺河镇龙泉社区东龙泉经济联合社(原诸城市百尺河镇东龙泉村民委员会,以下均简称东龙泉村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民一终字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叙友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东龙泉村委工作人员强行将任叙友的土地流转给第三人郑德洪,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人占有的,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和孳息,东龙泉村委应当支付占有任叙友土地的利息。综上,任叙友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双方原承包合同到期后,任叙友未将土地返还给东龙泉村委,为此东龙泉村委诉至诸城市人民法院要求任叙友返还土地。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诸昌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任叙友返还土地。判决生效后,2008年10月27日,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东龙泉村委会收回了诉争土地。因此,不存在东龙泉村委强占任叙友土地的情况。任叙友的再审主张与事实不符,更无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叙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传毅代理审判员  谢 醒代理审判员  王 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