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付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付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6268396-8,住所地黎川县日峰路130号。代表人方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付得祥,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付得祥不动产、动产、工商管理登记和金融债权等财产调查,将被执行人付得祥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付得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川县支行尚有债权29983.43元、迟延履行金1843.19元(利息算至2015年9月7日),案件受理费297.71元,执行费381.86元未受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文钢审 判 员 熊俊良代理审判员 罗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