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卢克洪与卢克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克洪,卢克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186号原告:卢克洪,男,汉族。被告:卢克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克洪诉被告卢克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宣判前,原告卢克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卢克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克洪负担。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英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