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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卢克洪与卢克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克洪,卢克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186号原告:卢克洪,男,汉族。被告:卢克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克洪诉被告卢克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宣判前,原告卢克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卢克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克洪负担。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英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