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长乐惠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长乐航城香味烤鱼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惠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长乐航城香味烤鱼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925号原告:长乐惠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唐素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进禄,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乐航城香味烤鱼店,住所地长乐市。经营者:李国强,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乐市。原告长乐惠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航城香味烤鱼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长乐惠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长乐惠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乐惠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长乐惠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坤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美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