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付凌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付凌,男,1962年2月10日生,住云南省姚安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丰胜路。组织机构代码:75471293-6。法定代表人崔文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付凌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2016)云2325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规定,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申请执行人付凌46000元。现上述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付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2325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规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武审判员 李家友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