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5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云仙诉李金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仙,李金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25民初697号原告:马云仙,女,1968年11月19日生,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被告:李金灵,男,1968年3月23日生,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原告马云仙与被告李金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马云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云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云仙负担。审判员 溥金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