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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5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云仙诉李金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仙,李金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25民初697号原告:马云仙,女,1968年11月19日生,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被告:李金灵,男,1968年3月23日生,住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原告马云仙与被告李金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马云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云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云仙负担。审判员  溥金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