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663号
原告:王强,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樟树市叮当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东端北侧水郡花园4号楼1门1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樟树市叮当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王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