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财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孟凡与王子福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孟凡,王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财保182号申请人:胡孟凡。女,1986年11月12日生,住新沂市。被申请人:王子福。男,1968年5月6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申请人胡孟凡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子福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保全价值50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以8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子福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辆停放在新沂市惠民停车场)。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