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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字3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书惠与陈书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惠,陈书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字3126号原告:刘书惠,女,1979年4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森,方城县邦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书华,女,1962年9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惠诉被告陈书华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书惠于2016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书惠负担。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人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