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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1810号,原告谢广成与被告唐江东、游军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广成,唐江东,游军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810号原告:谢广成,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承龙,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江东,男,1980年12月10日生,瑶族,农民,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告:游军文,男,1980年11月8日生,瑶族,农民,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原告谢广成与被告唐江东、游军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广成于2016年10月13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广成在诉讼期间,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广成撤回对被告唐江东、游军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谢广成负担。审判员  韦良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孝国附:判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