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郝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郝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刑初281号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利起、李华,农民,群众。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6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患双下肢萎缩于2001年11月23日经多伦县公安局决定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2016年5月20日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郝某,无业,群众。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被逮捕。2016年5月20日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6)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郝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泽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郝某以三河市南城浪花洗浴对面一无名足疗店和三河市泃阳镇东街村和谐巷3号两个处所容留崔某、“李某乙”从事卖淫活动,2016年1月6日15时左右,崔某、“李某乙”在三河市泃阳镇东街村和谐七巷3号从事卖淫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甲、郝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均构成容留卖淫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未提陈述和辩解意见,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6日间,被告人李某甲、郝某以其承租的三河市南城东街村浪花洗浴对面无名足疗店和三河市泃阳镇东街村和谐巷七巷3号两处处所容留崔某、李某乙从事卖淫活动。直至2016年1月6日15时许,崔某、李某乙在三河市泃阳镇东街村和谐巷七巷3号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共获利五六千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5年10月份左右,他在三河市东方小区浪花洗浴对面租了一间房做足疗店,在三河市泃阳镇东街村和谐七巷3号租了一间平房,一个叫媛媛的和叫“小不点”的卖淫女自己找上门在他的足疗店和出租房里卖淫。卖淫的价格由卖淫女和嫖客自己商量,所得钱款他与卖淫女三七分。2、被告人郝某当庭供述,她与李某甲是夫妻关系,她知道李某甲租的位于浪花洗浴对面的足疗店和泃阳镇东街村和谐巷的房子里有卖淫行为,有时候她过去收卖淫女卖淫所得的钱,然后与卖淫女按三七分的比例分钱。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她绰号“小不点”,2016年1月6日15时许,她和“媛媛”在老板李某甲租的一处房子里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甲和郝某都负责收钱。她们卖完淫后将所得钱款交给李某甲或郝某,晚上下班后李某���或郝某再与她们三七分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乙辨认出了老板李某甲和老板娘郝某。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6日15时许,她和“小不点”在老板李某甲租的一处房子里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她自己到李某甲开的足疗店里卖淫。李某甲、郝某负责租房子和对她们的日常管理,并按三七开提成她们卖淫所得的钱。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崔某辨认出了李某甲和郝某。5、证人景某、张某的证言均证实,2016年1月6日15时许,三河市浪花洗浴附近一个足疗店出来两名卖淫女,把他们带到浪花洗浴对面的平房内与其发生性关系。6、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三河市泃阳镇东街村育才路附近的门脸房是他出租的,承租人的名字写的是李华,并有租赁合同予以证实。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蔡某辨认出了租其房子的李某甲和郝某;证人赵某的证言���实三河市泃阳镇东街村和谐七巷3号的平房系他出租。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三河市公安局对卖淫的李某乙、崔某及嫖娼的景某、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8、现场照片、李某甲辨认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位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均予认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另查明,2016年1月6日15时许,三河市公安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被告人李某甲在三河市东方小区浪花洗浴对面出租房内容留李某乙、崔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于当日在三河市南城浪花洗浴对面的足疗店将李某甲抓获。1月7日,公安机关在三河市燕郊中美医院对李某甲体检时,将赶来的郝某抓获。还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6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患双下肢萎缩于2001年11月23日经多伦县公安局决定被暂予监外执行。被告人郝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量刑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郝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另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有犯罪前科,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违法所得依法没收。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甲、郝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态度,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郝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甲、郝某违法所得六千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人民陪审员 孙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1、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7、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