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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万荣与严培伦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荣,严培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049号原告:李万荣,居民。被告:严培伦,居民。原告李万荣诉被告严培伦排除妨害、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李万荣负担。审 判 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