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万荣与严培伦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荣,严培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3049号原告:李万荣,居民。被告:严培伦,居民。原告李万荣诉被告严培伦排除妨害、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李万荣负担。审 判 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