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015)653号谭家元-黄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家元,黄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53号申请执行人谭家元,女,生于1973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黄福祥,男,生于1970年8月6日。谭家元与黄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新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