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申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信奎与张崇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信奎,张崇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信奎,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崇江,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刘信奎因与被申请人张崇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信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王 玉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