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13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许德成与刘玉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德成,刘玉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3464号原告:许德成,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无业,户籍地被告:刘玉兰,女,43岁,汉族,职业不祥,住原告许德成与被告刘玉兰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2016年10月11日,许德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德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许德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