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宿松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松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曹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2413号原告:宿松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富康路9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宿松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松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松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松县鑫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多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