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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瞿明学不服被告永靖县公安局盐锅峡派出所治安管理罚款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明学,永靖县公安局盐锅峡派出所,边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2923行初6号原告瞿明学,男,汉族,无业,住永靖县。被告永靖县公安局盐锅峡派出所。负责人王正瑞,男,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孔德江,男,永靖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本学,男,永靖县公安局三条岘派出所民警。第三人边国军,男,汉族,住永靖县。原告瞿明学不服被告永靖县公安局盐锅峡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罚款处罚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对第三人边国军的处罚决定书不适当,撤销了永公(盐)行罚决字〔2016〕02号永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原告瞿明学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明学撤回请求撤销永公(盐)行罚决字〔2016〕02号永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起诉。审 判 长  魏宏燕审 判 员  李国伟人民陪审员  田瑞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魁学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