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国杰与长春新安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杰,长春市新安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杰,女,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市新安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滨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杰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新安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部分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新安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五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09)吉农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