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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瑜金、周芳军与被告湘见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陈爱国、眭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瑜金,周芳军,双牌县湘见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陈爱国,眭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954号原告:陈瑜金,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原告:周芳军,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双牌县湘见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法定代表人:陈爱国。被告:陈爱国,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眭剑,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陈瑜金、周芳军与被告双牌县湘见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陈爱国、眭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陈瑜金、周芳军以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瑜金、周芳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瑜金、周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陈瑜金、周芳军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华代理审判员  牛君静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惠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