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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孙聪轲与高慧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聪轲,高慧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2856号原告孙聪轲,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高慧强,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负责人刘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聪轲诉被告高慧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原告孙聪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聪轲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聪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聪轲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浩 关注公众号“”